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
第一款中的公民权条款对公民权作出了宽泛的定义,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隶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能成为美国公民的判决,体现了美国宪法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精神。
即便如此,该条款在执行中依然一直处于争议之中。
除了黑人奴隶,华人在美国“落地国籍”的获得同样也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这里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华人叫“黄金德”。
他可以说是为我们华人在美国争取落地国籍的先驱和英雄。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1849年加利福尼亚淘金潮之后,大批中国人到达美国,除淘金外,他们还参与修建铁路、务农及从事其他工作,为美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美国主流社会认为华人与美国社会存在着太多的文化差异和价值观的不同,根本无法真正融入美国,甚至可能给美国国家体制造成威胁.
国会于1882年制定了《排华法案》,对来自中国的移民作出限制(这一法案之后还经过了数次修改,包括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和1892年的《格尔瑞法案》,这些都曾统称为《排华法案》):
已经进入美国的华人可以继续生活,但他们没有资格入籍,并且当他们离开美国之后再回来时,需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
出生于旧金山的黄金德是一名厨师,父母均是来自中国的移民且都不是美国公民。
1890年,黄金德到中国探亲并顺利回到美国。但当1895年8月,黄金德第二次回国探亲返回美国时,被旧金山港的移民局人员拒绝入境并予以拘留。
移民局人员认为黄金德虽然出生在美国境内,但由于他的父母都是中国人,所以他也应该是中国而非美国公民。
在律师的帮助下,黄金德与美国政府之间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大战,并一直打到了玉皇大帝,哦,不,是最高法院法官那儿。
最高法院认为,这一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父母具有中国血统,出生时两人虽然在美国有固定住所但仍然是中国皇帝的子民,他们不是任何外交官或中国皇帝的官员下属,而是来自经商,那么这个孩子是否可以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获得公民权”。
也就是说,如果黄金德是美国公民,那么“国会通过旨在禁止华人,特别是华人劳工进入美国的《排华法案》将对他不适用”。
最终,最高法院以六比二的投票结果裁定黄金德一出生便拥有美国公民身份,而“黄金德与生俱来的美国公民权并没有因为任何原因失去或被剥夺”,并于1898年3月28日正式宣布。
由于美国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而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
因此,黄金德一案对之后美国国籍确认的所有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出生即取得公民权”这一原则就理所应当地贯彻了下来。